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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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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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