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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流程关于网民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答复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关于网民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答复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17-03-22 21:34:10   来源:天水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杨市长:
  我是张家川县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与2016年7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首付15.3万元,余额30万(需公积金贷款)。2016年9月我去张家川县公积金中心咨询办理贷款,公积金中心因妻子名下有5万元贷款,将我原先申请的30万贷款冲减掉5万,只能贷25万,随后我又四处求亲朋好友借了5万,交给售房处。9月7日我向张家川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同月21日我的贷款申请通过。12月公积金中心来电让我们夫妻签订贷款合同,当时妻子由于生孩子在家坐月子不便行动,我也给中心人员说明了情况,直到2017年2月23日公积金中心来电让我们夫妻签订贷款合同,我们当天签好合同等待放款。但是,2017年3月6日,张家川公积金中心来电,说我妻子名下有贷款,公积金贷款不予发放,让我们还清贷款再前来办理。我前去公积金中心咨询说是本年新政策规定,后面我们特别无奈,又前去妻子贷款银行咨询,从地方政府角度分析,国家没有相关的明确非公企业必须缴纳的规定,地方政府则持观望态度,因为增加这一部分福利,可能会影响到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影响地区发展,经咨询这种贷款不能提前还款,还需一年半时间,但是,售房公司催的很紧,贷款办不下来就要收回楼房,我前后来来回回跑了张家川公积金中心好多次,其中,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没有结果。后面实在没有方法,我向市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了此事,他们说这种情况未曾遇到,等待他们审查情况后给我答复,我等了一周了还没有任何消息。我现在各种辛酸与无奈,张家川公积金中心折腾了我一大圈,最后还是不能贷款,为什么公积金中心去年9月份审批通过了贷款最后又变化了说不能贷,况且10月和11月为什么一直压着不通知我,工作效率也太差了。这种情况不能放款为啥去年可以,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近年来大力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打造“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多样的服务渠道,通过优化流程,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难道以前的这种情况本年都要收回贷款吗?这不是坑人吗?尊敬的领导,张家川公积金中心的这种朝令夕改的政策我们贷款人员确实跟不上步伐!这种任意更改的政策,不但没有任何规章依据,并严重伤害了公积金贷款人员的感情,请尊重的领导及主管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审查情况,以报答本,让我们基层人员真正感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阳光与温暖。

  【答复意见】
  网民“公积金贷款咋就这么难”你好:
  关于您在《市委书市长留言板》上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我们作如下答复:
  首先,公积金贷款业务是由委托银行安排专人受理贷款资料,然后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您所说的“给中心人员说明了情况,”是指您在办理过程中给前台受理人员说明了情况,并未取得公积金中心的审批要求。
  其次,您在2016年9月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前台受理人员在受理时,告知您在接到通知后夫妻双方携带有效证件前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由于当时申请贷款的职工人数较多,在审批完成后,银行受理人员多达数次通知您前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均未到场进行合同的签订,本着为公积金资金安全的考虑,受理人员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坚持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必需亲自签订借款合同。
  最后,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您妻子名下存在未结清贷款款项,受理人员要求还清之后再给您发放贷款,您说您咨询过这种贷款不能提前还清,受理人员要求您提供贷款证明和结清凭证,您也未曾出具。本着为公积金资金安全的考虑,按规定要求您尽快办理5万元贷款的还款工作,在您结清个人名下5万元贷款,并出具合法有、效符合还款事实的贷款结清凭证时,将为您再次受理贷款。
  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电0938-4988868。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川管理部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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