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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惠省城市民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本报讯 (记者李鲁潞)2007年1月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保证了太原市更多职工和弱势群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实惠。

《条例》主要体现了规范原则、办事原则、管理原则和维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包罗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还将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出原则性规定;阐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利,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了便于职工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按期向职工公布,公积金在积累的过程中,会员可以使用公积金来买房、购买产业或进行投资以提高收入。人人安居乐业,再加上在养老和医疗上保障较好,能较好地免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对于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即使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职工可以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这些规定都进一步的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维权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四种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管理的手续,包罗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消、破产、闭幕等情形的;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和其他符合集中管理手续的。《条例》中还规定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消、破产、闭幕等情形时和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置方法。为了给弱势群体更好的帮手,此次《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手续做了必然的修改,加入了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几种情况发生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另据了解,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施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拟订《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以及相应的施行细则;并对网络系统进行改革,不断提高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同时在太原地区设立三个”一站式“业务办事大厅,将协作银行、担保公司、评估公司等协作单位引入大厅,便利太原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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