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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新公积金〔2016〕17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新乡市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新公积金〔2016〕17号 )

时间:2016-6-21 18:42:48  作者:  来源:  浏览:0  评论:0

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七、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可申报。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地址: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三楼

    电话:2087600    2035516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7日


标签:河南省 新乡市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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